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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:不得哄抬物价

半岛晨报 2022-04-17

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,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,4月12日,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:


一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: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大幅度提高价格;生产成本或者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,以牟取暴利为目的,大幅度提高价格;在一些地区或者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;囤积居奇,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,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;未提高民生商品或者防疫用品价格,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;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。


二、此次疫情期间,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、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和服务,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,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。

(一)进销差价率超过经营者4月11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、有交易证据的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;

(二)经营者在4月11日前7天内,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或者实际销售情况无法查证的,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(或者同类)市场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至少3个经营者的平均进销差价率,进行合理确定。


三、依据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六条,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。


依据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十条,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


四、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,凡发现相关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,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依法从严查处;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,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请广大市民积极监督,发现上述违法行为,及时拨打市民热线12345投诉举报。

相关背景:
        

2022年4月10日,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辽宁省商务厅,公开发布《关于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,明确了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情形、适用范围及涨幅认定标准。其中,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,情节严重的,将被吊销营业执照。


《指导意见》适用范围: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所需的米面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;口罩、消毒杀菌用品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;与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有关的运输服务、交易平台配送服务、摊位租金、交易手续费等;生产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。



半岛晨报、39度视频记者 齐芳芳

编辑:姜雯欣

责任编委:王健  值班主编:张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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